大庆师范学院文件
庆师院发[2018] 58号
院属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现将《大庆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8日
主题词:辅导员队伍建设意见通知
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
录入:郭莉 校稿:杜树祥 共印25份
大庆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6〕16号)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铁人”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的稳定。专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二)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文化素养。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善于培养典型、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学生工作经验和担任学生骨干经历的优先考虑。
(四)热爱辅导员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条辅导员的选聘:
(一)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学院的编制和实际需要设立岗位,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二级院(系)联合组成选聘小组,按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经相关考核程序,报学院党委审批后录用。
(二)专职辅导员的选拔渠道为在学院内外招聘本科全日制起点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三)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优秀青年教师、机关干部、学生工作部门以及高年级优秀学生中选聘。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三)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每年至少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提交调研报告一份。
第七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信念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
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奖学金评定、各类先进评选和学生违纪处分等工作。
(五)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注重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加强过程教育管理;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骨干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中的作用。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和校友捐赠,尽最大努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树立信心,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毕业教育,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八)加强学生寝室、班级的建设和管理,经常性地深入学生寝室、班级、课堂了解情况,开展工作;根据学院安排,指导共青团、学生会及社团开展工作。
(九)定期与学业导师、任课教师沟通,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十)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组织学生
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
创新。
(十一)专职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通过授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第九条加强辅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通过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加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使辅导员尽快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轨道。辅导员培训由学院人力资源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加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规划,建立合理的流动机制。辅导员原则上工作满四年后方可转为其它岗位。
(一)具备专任教师任职资格的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如岗位有需求,经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试讲合格后方可转为
专任教师岗位;
(二)可从事其他工作岗位;
(三)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三年(本科毕业满四年),经考核连续优秀的可聘任为副科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满三年,经考核连续优秀的可聘任为正科级辅导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经考核连续优秀的可聘任为副处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经考核连续优秀的可聘任为正处级辅导员。
(四)辅导员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的,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方可报考;报考其它专业研究生的,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方可报考;研究生毕业(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的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学院可提供一年时间外出培训提高。
第十一条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院设立专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课题,定期组织研究成果交流与评奖活动。
学院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辅导员除享受正常的岗位津贴外,同时根据所带
学生的多少按月享受2元/学生的工作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辅导员实行学院和二级院(系)双重领导。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各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团委等学生工作部门参与辅导员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要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在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可选择教师系列,也可选择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但要按照所选择的系列进行评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其学生工作的特点,选择教师系列可减少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大庆师范学院优秀辅导员”和“大庆师范学院优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称号,每年组织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全院总体上以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辅导员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以及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专职辅导员占80%,兼职辅导员占2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